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
中共深圳市委,中共深圳市委,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
【法规标题】
中共深圳市委,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【颁布单位】
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【发文字号】
深发[2005]16号【颁布时间】
2005年12月05日【生效时间】
2005年12月05日【全文】
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,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,规范房屋租赁市场,促进全市人口信息和服务建设,现就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.
一,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
指导思想: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要求,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,基础性,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,以改革创新,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,强化管理,优化服务,加快发展,便民利民,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,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,形成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,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,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定,和谐,有序的社会环境.
工作目标: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情况明,底数清,控得住,管得严,服务好为总目标,要求到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%以上,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%以上,房屋租赁合同登记,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%以上;出租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,消防,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.
二,明确职责,密切配合
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,涉及面广.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,按照职责分工,严格执法,密切配合,强化责任,增强威力,努力做好相关工作.
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,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;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,指导,督促,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.
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.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;依法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;指导出租屋管理人员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;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.
出租屋综合(房屋租赁)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,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,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,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管理,查处违规租赁和违规中介行为;与公安部门共同做好采集暂住人口信息,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部门使用;会同公安机关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;加强巡查,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;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.
规划部门负责编制
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,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.
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,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,协助查处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违规行为.
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协调,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,消除安全隐患.
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,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,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.
建设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,依法查处,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.
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,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;配合查处,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,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,依法进行注册登记,严格把关.
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地下加工窝点的查处工作,依法取缔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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